交通肇事罪判例

2013-04-05

交通肇事罪判例
(三人死亡特大交通事故、同等责任)
基本案件事实:2012年9月5日4时30分许,被告人牛某某驾驶超载改装的鲁******号重型货车,顺309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周村区王村镇泉王路口时,未减速慢行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其车左前侧与顺泉王路由西向东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鲁******号越野车右侧相撞刮,货车向左侧翻后,砸在越野车顶部,货车所载沙子将越野车掩埋,致越野车驾驶人以及两名乘客先后死亡,造成特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牛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3号)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刑事判决结果:被告人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辩护律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三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牛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被控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的辩护人。辩护人受托后查阅与案有关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现就本案的情节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牛某某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
2012年9月5日早晨4:30左右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牛某某在现场没有找到自己的手机,拦截了过路车辆后,借用他人手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在找到自己手机后,又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自己动手积极抢救伤员;因现场被害人被沙子掩埋,施救难度非常大,被告人牛某某又用自己手机拨打了119消防电话求救。在120救护车、119消防队员到来以前,被告人牛某某不顾自己的伤情和自己妻子两人自己动手积极抢救伤员,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来后,才去包扎的伤口。
案发后被告人牛某某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前来处理,在处理过程中被告人牛某某也是如实供述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牛某某拨打报警电话,等候处理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牛某某应该对这次交通事故的损害结果负50%的责任。
根据交警队的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牛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人牛某某顺309国道正常行驶并未超速,被害人陈某某驾驶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造成交通事故,明显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的规定。被告人牛某某行驶的道路309国道与陈某某行驶的泉王路相比,309国道应为主道,泉王路应为辅道,陈某某应充分观察主道路况,再行通过,但是,陈某某未充分观察主道路况,占用了被告人牛某某正常行驶的道路,导致被告人牛某某在躲避时与陈某某所驾车辆相撞后侧翻。
所以,被告人牛某某在本案中虽有超载和改装车辆的违章行为,但这两项违章并不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希望合议庭在对其量刑时应充分考虑被告人牛某某的过错程度,对其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牛某某还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牛某某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是一个老实本分的人。
2、被告人牛某某认罪态度较好 ,在归案后能如实反映问题,态度端正,如实的、全面的供述了自己的问题,积极配合国家机关工作,主动交待案件的发生经过,另外,今天的开庭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
3、被告人牛某某积极的赔偿被害人,在案发后,就给了每一被害人家属8000元赔偿。另外,被告人牛某某的亲属在民事案件处理时也会积极的赔偿被害人亲属,虽然其家庭生活并不富裕,但是还是会尽全力足额赔偿被害人。
4、被告人牛某某上有均已年迈的父母,下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一儿一女,女儿11岁、儿子5岁,一家六口人全靠被告人牛某某和其妻子俩人共同经营货物运输来维持生活,现在被告人牛某某在押已经近三个月,家中的父母和两个孩子全靠其妻子一人在家中照顾,鉴于被告人牛某某的家庭现状,作为辩护律师建议,在被告人足额赔偿被害人后,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牛某某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另外,由于被告人在本案犯罪过程中主观危害性不大,属过失的轻微犯罪,对交通事故的危害结果只负同等责任,案发后又积极的赔偿被害人损失,主观上亦确有悔罪表现,恳请法院在量刑时给予从宽处罚,适用缓刑,被告人本人也没有社会危害性,只有适用缓刑才能体现出刑法在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方面的作用。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在对被告人牛某某量刑时充分考虑,谢谢!

辩护人:宗继鹏、高国强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