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纠纷案例分析

2013-04-01

案例分析
案情:2007年12月16日王某与陈某、A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陈某与A公司合作开发周村某楼盘项目,对于该项目陈某与A公司的出资各占股份50%,陈某与A公司各让出5%给王某,待项目结束后利润按该比例分成给王某,并聘任王某为A公司总经理,负责该项目的施工与销售工作。协议签订后,王某出任A公司总经理并积极实施该项目的开发。2010年10月份,该项目建设完工,因A公司与陈某迟迟不兑现分成给王某的诺言。王某无奈将陈某与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利润分成100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A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告在未履行完本职工作的情况下擅自离职,违反协议约定,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另外这几年公司的利润数额不明,即使分配也应待公司清算完毕后,予以分配。
原告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三方作为各自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自觉遵守履行。原告离职时已书面告知各方,且该项目已完工,销售也已基本完毕。原告已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本案已具备了利润分配的条件。
按照该协议两被告应将该项目利润的10%分配给原告。本案并不涉及公司清算问题。
关于公司利润数额证明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原告举证证明。但原告代理人认为,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被告A公司应当提供公司的会计账目以证明公司的利润情况,但被告A公司拒不提供,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针对本案,原告代理人为保险起见,及时申请法院调取了被告A公司在国税局的纳税申报表,根据申报表反应被告A公司在原告工作期间的净利润为700余万元,本人认为该证据系国家机关出具的具有公信力的书面证据,应依法予以认定,根据该证据,被告应至少支付给原告70万元利润分成。
本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