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25
浅谈票据纠纷人民法院管辖权
山东三齐律师事务所 刘云梅
内容摘要:管辖权制度是民事诉讼体系中重要的制度之一,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必须属于法院的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管辖权成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纠纷的前提和基础。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分析,初步探讨了人民法院对票据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关键词:票据 管辖权 票据支付地 被告住所地
近几年来,受欧美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也逐渐放缓增长步伐,积累已久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表现在金融票据方面,申请公示催告及票据纠纷案件成爆发时增长。但由于以前这类案件少,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也少,导致现在法律从业者接到票据纠纷案件时无所适从,不清楚应由哪个法院受理,也就是说,不知哪个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什么是票据呢?票据是指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是出纳或运送货物的凭证。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提单等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本文探讨的是狭义的票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中所指的票据。
《票据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两种。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18日修正后的《民事案由规定》第二级案由“二十八票据纠纷”项下又细分为:32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325、票据追索权纠纷326、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327、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328、票据损害责任纠纷329、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330、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331、票据保证纠纷332、确认票据无效纠纷333、票据代理纠纷334、票据回购纠纷等十一个第三级案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民事诉讼法》》对票据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地域管辖的规定。
咋看之下,凡是票据纠纷案件,票据支付地即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其实不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审理票据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那么,什么是票据权利呢?《票据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可见,票据权利有两种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除此之外相关票据纠纷均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纠纷。
《最高院审理票据纠纷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知,票据纠纷案件,当事人因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引起的纠纷,票据支付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其余票据纠纷案件,一般适用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有原则也有例外。还有一种情况是法律明确规定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也有管辖的。
《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八条至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票据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后,当事人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没有利害关系人向该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期满后,该人民法院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又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这里的“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根据上述的规定,是指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即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票据经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除权判决后,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未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而起诉的案件,可以由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行使票据权利案件,票据支付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其余的票据纠纷案件如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损害责任纠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保证纠纷等案件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