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赔偿金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吗

2015-06-01

案情简介:2012年8月29日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醉酒后无证驾驶XXX号二轮摩托车,顺杨萌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萌三村路段,其车前部与前方向同向行驶的吴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相撞,致被害人吴某及被告人张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之损伤为重伤。吴某经法医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一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检察院于2012年10月17日以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于2013年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开庭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残疾赔偿金455840元。
目前,法院对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尚未确定。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于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而残疾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另一种观点认为,残疾赔偿金属于物质方面的损失,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残疾赔偿金是对于受害人因失去劳动能力而作出的一种物质方面的补偿,属于物质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源于交通肇事罪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区别于其他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残疾赔偿金应当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本案目前尚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