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05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公民受聘、工作中自身受到伤害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公民继续向社会提供劳动,本是我国提倡的优秀公民精神,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健全,该类法律问题纠纷不断,超龄劳动力与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探明。
一、 何为超龄(关于退休年龄的法律规定)
法定的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坚决按照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的根本保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1]
干部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工人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农民
尚无法定退休年龄的限制
二、 身份不同、待遇不同,导致法律关系不同。
目前司法实践将超龄劳动力划分为
1、 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
2、 没有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
对于第一种人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对于第二种人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已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由此引申出:城市中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无业人员,也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这是第三类。
第四类,单位内退职工,未达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的人员聘用给其他单位,如何界定?目前我没有查到相关规定,我认为:依照上述精神,一般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但如果聘用中另行参见工伤保险的,应当《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三、 按劳务关系处理的"归责原则"(法律适用问题)
现有法律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上述法律规定界定的归责原则明显不同,我认为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是上位法、后法,效力明显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只对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作出了规定,对雇主是单位的情况未作规定,对于未作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归责原则)无法律规定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当分清伤害事故的原因,并以此归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