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辩护词

2012-05-08

关于被告人王某涉嫌贩卖毒品
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法律规定,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山东三齐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涉嫌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的辩护人。庭前辩护人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案情有了一定了解,现结合刚才庭审已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采纳。
一、关于指控被告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一项中的第一起犯罪,辩护人认为该项指控不能成立。
从本案证据材料可以证实,被告人王某的交待从第一次讯问开始就一直承认其2011年7月份,在周村西外环路口与邹平好生镇路口处系帮“宝贝”(潘某)从一个叫“小朱”的手里买过5000元的冰毒,而且,被告人潘某之前的材料供述(潘供述材料第1次讯问笔录P2)和刚才的庭审调查中的陈述对代购毒品一事也充分给予了印证,可见,被告人王某在此次潘某、王某某与小朱毒品之间的交易中,王某仅仅是起了给双方介绍、代购的作用,同时,潘某、王某某二人购买毒品也是为个人吸食,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规定,被告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用于吸食的毒品,而且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标准10克,因此,此项不应以贩毒论处。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被告人王某本人承认帮助潘某介绍、代购5000元的冰毒,按照正常交易行情和惯例只可以购买的冰毒最多有3克左右(5×0.6),即使按照潘某的供述最多此次交易的冰毒不超过4克左右。所以,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冰毒约6克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二、关于被告人涉嫌贩毒罪中的第2-4项向被告人刘某出售冰毒0.6克×3次,刘某刚才在法庭上明确质证双方实际交易时冰毒每包的重量是带包装袋(即毛重)为0.6克,冰毒的实际重量每包不超过0.4克;而且,其中有两次是当场由两被告共同吸食了,因此,对于这两次由两被告人当场共同吸食的冰毒数量不应计算在被告人贩卖的数量之中,对被告人王某只能认定向刘军贩卖冰毒0.4克。
三、被告人王某与本案其他两名被告一样均为吸毒成瘾者,在过去有一起吸毒的经历的前提下,相互之间为解决吸食毒品来源而进行的交易,其出售毒品的犯罪动机,不是买了而卖,从中牟利,仅仅是吸毒者之间的相互串货,在吸毒者之间流通,所以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及后果的危害性都较小。
四、关于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一罪,由于其购买发令枪仅仅是出于自己对枪支的喜爱,而且,发令枪虽经鉴定为能够击发的枪支,但只是具备了这种可能性,但从未确定击发,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危害后果相对较小。
综上所述,尽管被告人在本案以前有犯罪前科,但在本案案发之前,其已经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自己开办藤椅厂从事正当生产经营,而且据此有了较为稳定的家庭和收入,但可惜的是放松了对自己生活约束,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及误导,未能正确区分对错,简单地从自己所谓的“爱好”出发,误以为不影响他人,而涉毒以及持有枪支,深陷吸毒成瘾的泥潭而不能自拔;在自己吸食毒品的同时,由于毒品的稀缺性进而不可避免的和其他吸毒者之间发生少量毒品交易,使自己又再一次的触犯法律,希望被告人会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积极悔改,勿以恶小而为之,也希望法庭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作出从轻处罚。


辩护人:许卫东
2012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