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分配

2013-01-05

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
参与分配的相关法律问题

基于我们代理的一起案件,我对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
一、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89.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91.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92.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93.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94.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95.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96.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二、我们要研究的内容
通过对上述法律规定的研究,针对债务不能全部清偿的情形,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被执行人为公民和其他组织,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按比例分配。
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通过破产程序清偿债务。
问题之一:对于被执行人是公民,规定十分清楚,司法的可操作性也很强,自然无需赘述。
但对于什么是其他组织却容易叫人发生疑问,乍看上去“其他组织”应当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这样有别于可以列入破产法规制的公司等企业法人。但细想一下,好像我国法律尚无法律规定可单独承担民事责任,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如果“其他组织”是指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因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被执行人一般不会是分支机构,而会是该法人单位;如果是公民开办的合伙企业或者是个体工商企业,情况和法人单位一样。故此该处所列“其他组织”似无必要。
问题之二:司法实践中存在法院对于企业破产案件审查过严,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程序难以启动,或者说启动破产的比例十分低的情况,对于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案件,法院告知当事人申请宣告破产还债,其实就是一句空话,这样一来,无非就是形成了法院将企业法人的财产处置后,只是任意的或是有选择的清偿了部分当事人,使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落空,无法得到公平的清偿。现有的法律及司法状况,是使债权人的“清偿机会”落空了,明显造成了司法不公的现状,机会不平等实际就是诉讼法上“主体不平等”,这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平等公平的原则。
上述情形法律规定通过破产程序解决,无非也是取向“公平”的清偿债务,平等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的司法价值,那么,如果法律规定允许该状况下进行分配,现将破产搁置一边,就可以更加公平的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诉诸法律的部分当事人),这完全符合法律的价值取向,实际的操作性也较强,有何不可呢?
当然,这个方案肯定不如这样一个方案:“法院在这行过程中应当责令被执行人提交资产负债状况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的或者现有资产显然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或歇业的,应当转入破产程序处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具有破产情形的,应直接转入破产程序。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的,裁定终结执行”。我建议民事诉讼程序作上诉修改,但未修改前,法院也完全有必要遵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对司法解释中不符合基本原则的要求的内容应当有勇气坚决摈弃不用。坚守一个法官最基本的道德良知。
问题之三:如果法官以守法为借口,坚决告知您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通过破产程序清偿债务,拒不让您参入分配,您应当作何处理?或者说该企业资产被通过执行程序迅速抵债处置,您是否还能通过破产程序维护自己的那点所谓“合法权利”呢?
首先,如果法院拒绝分配财产,但尚未处理完毕,您应当果断的提出破产申请,至于是否立案在他,但从程序上提起却是咱们的义务。
其次,如果破产拒不立案,上诉、信访。
第三,如果立案了,但企业财产已被处置完毕,又该怎么办?我认为应当分情况办:1、财产被法院拍卖、变卖的,无法追回,认倒霉吧。2、财产被协商抵债,未超出六个月的,应当申请破产管理人依照《破产法》撤销该该抵债协议,再行分配。您意下如何,欢迎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