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涉及公司股份的财产分割问题

2014-02-19 王艳

离婚股权怎么分割,离婚时有限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当前社会上,越来越多的夫妻离婚,可是当前关于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永远都是离婚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涉及到股权的离婚财产分割,往往更是让人纠结。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对于离婚案件中分割有限公司股权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形:
  (一)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以自己的名义设立的公司(一人公司),离婚时股权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新《公司法》的规定,自然人或法人可以设立一人公司,只是对其有些特殊的规定而已。对于一人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发生离婚诉讼时,有限公司股权如何分割,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鉴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及夫妻双方离婚的法律事实,由于此类股权分割处理不涉及第三人股东,人民法院一般会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果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分割方案协商一致由一方取得股权,人民法院一般会按其协议处理。
  2、如果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分割方案不能协商一致,法院一般会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取得公司股权的,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由取得公司股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2)双方均主张公司股权但不愿与对方共同经营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公司股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双方均主张公司股权且愿与对方共同经营,只是对应当分得的份额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按照酌情处理;
  (4)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散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由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使得有时其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并不独立,依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夫妻双方即使离婚也不能免除其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双方离婚前的公司债务(主要指当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时债权人向其主张清偿公司债务的情形)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
  (二)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的公司,离婚时股权如何处理?
  由于新《公司法》修订以前,我们国家法律不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因此很多公司是夫妻两个人一起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当夫妻双方离婚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很多地方法院的倾向性意见均认为,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去处理。对于此类公司股权的分割处理由于不涉及第三人股东,人民法院一般会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果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分割方案协商一致由一方取得股权,人民法院会按其协议处理,但是必须符合《公司法》及相关规定中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2、如果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分割方案协商一致由双方继续共同经营的,人民法院会按其协议处理,若涉及持股比例的变化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 如果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分割方案不能协商一致,法院会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取得公司股权的,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由取得公司股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必须符合《公司法》及相关规定中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2)双方均主张公司股权但不愿与对方共同经营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公司股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必须符合《公司法》及相关规定中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3)双方均主张公司股权且愿与对方共同经营,只是对应当分得的份额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按照酌情处理;
  (4)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散。
  (三)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共同设立的公司,离婚时股权如何处理?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对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之外的情形我们认为可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股权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若股东配偶不愿成为股东或双方均愿意取得公司股权时,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由股东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这样处理的法理依据是由于有限公司具有的“人合性”决定的。
  (3)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可以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之外的第三人,然后对转让价款依法分割;若未能将股权转让予他人,则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由股东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